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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用奥特曼玩具拍摄视频侵害著作权,被判赔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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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可以从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程度、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

供稿: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1)京73民终1393号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是奥特曼系列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圆谷株式会社与新创华公司签订授权证明,新创华公司在授权期限内获得了奥特曼形象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新创华公司发现,悠然自在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制作、拍摄包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视频和图片,悠然自在公司将“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放置于全新的故事情节中,与其他动画形象,例如小猪佩奇、熊大、熊二、光头强、米老队、汪汪队等,一并使用。新创华公司认为悠然自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新创华公司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悠然自在公司主张其用于拍摄视频的奥特曼玩具均为正版玩具,其对奥特曼形象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判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构成合理使用,可以从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程度、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

本案中,悠然自在公司使用奥特曼形象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悠然自在公司以诸如像奥特曼、小猪佩奇、小黄人等耳熟能详的卡通形象以及悠然自在公司的自主品牌小熊瑞恩形象为角色,通过设置一定的场景编写剧本,插入旁白,使得这些角色之间发生关联,演绎出不同的情景小故事,并拍摄成小视频上传至网络。在每一段视频结尾都有“小熊玩具”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展示,观众在获取视频的同时能够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小熊玩具”微信公众号。经当庭勘验,进入名称为“小熊玩具”的微信公众号,下方菜单显示有“图版小熊”“知识积累”“往期抽奖”三个栏目,其中“知识积累”项下有“小熊英语”和“小熊科普”两个子项目。点击微信公众号文章查看,在每篇文章底部有喜马拉雅小程序链接,点击后可进入“小熊玩具故事会”。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悠然自在公司在使用涉案作品的过程中,客观上拓宽了“小熊玩具”微信公众号、“小熊玩具故事会”喜马拉雅平台的用户流量,对于提升小熊瑞恩形象的知名度、推广其自主品牌有很大的积极、促进作用,该种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另外,悠然自在公司拍摄上传的“小熊玩具-奥特曼故事”系列视频中带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有437段,共涉及新创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3个奥特曼形象,无论是使用的涉案作品数量还是拍摄视频的数量都较多。不论悠然自在公司使用的目的还是使用的数量,都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

此外,虽然悠然自在公司使用的奥特曼形象玩具系其购买或获赠,但无论是何种方式取得,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物权范畴,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知识产权是基于无形客体产生的民事权利,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悠然自在公司对奥特曼形象玩具享有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并不能当然的延伸至奥特曼美术形象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范畴之中。

综合上述,悠然自在公司使用新创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人物形象推广自身产品,且使用的奥特曼形象数量、拍摄的视频数量众多,不构成合理使用。

悠然自在公司对新创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通过编写剧本、加入旁白并加以录制的方式进行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该行为侵犯了新创华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摄制权。同时悠然自在公司还截取了视频中带有涉案作品的图片发布在其公众号上。上述视频和图像被悠然自在公司上传至网络后,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一系列行为侵害了新创华公司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悠然自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悠然自在公司对奥特曼形象的使用仍在著作权法所规范的范畴内,通过著作权法已然能够对新创华公司的权益予以保护,故法院认定悠然自在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方式、数量、影响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判令悠然自在公司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320000元及合理费用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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